CPR建材(305/2011/EU)指令是歐盟CE認證針對建材的專用法規,法規于2013年強制執行取代CPD舊指令89/106/EEC。適用于預期用途在建筑工程的產品,CPR法規規定了建材產品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規范,不僅包括建筑物的安全,而且也關系到健康、使用壽命、節約能源、環境保護、經濟因素和其他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因素。
CPR指令7大基本安全要素
1.機械阻力及穩定性 (Mechanical resistance and stability)
建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使其在施工和使用過程中可能承受的載荷不會導致下列事故的發生:
工程整體或部分倒塌:
變形嚴重到不允許的程度,
承載結構嚴重變形,引起工程其他部分或裝置或安裝的設備遭到損壞
事故造成的損壞與初衷不相稱。
2.防火安全 (Safety in case of fire)
建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在實發火災時
使結構承載能力維持一段特定的時間;
使工程范圍內火、煙的產生與蔓延受到限制
使火勢向臨近建筑工程的蔓延受到限制;
使人員能跳離該工程或以其他方式得到營救
使救援人員的安全得到考慮。
3衛生、健康與環境(Hygiene, health and the environment)
建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保證其不對工程范圍內的人員或鄰里的衛生和健康構成威脅,尤某不能發生下列情況:
釋放有毒氣體;
空氣中出現有害微;驓怏w
釋放有害輻射;
對土壤或水造成污染和毒化
對廢水、煙、廢物或廢液清除不當
工程各部分或其內表面出現潮濕。
4.使用安全 (Safety and accessibility in use)
建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不得造成操作或使用過程中出現諸如滑移、跌落、碰撞、燒傷、觸電、爆炸受傷等不能接受的事故危險
5.噪音防護 (Protection against noise)
建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使工程范圍內的人員及附近居民能覺察出來的噪音控制在低水平,使他們的健康不受威脅并能讓他們在令人滿意的環境中休息及工作。
6.節能及保溫 (Energy economy and heat retention)根據當地氣候條件及人員情況,建筑工程及其供暖、制冷、通風裝置必須在設計和施工上保證使用盡可能少的所需能量.
7.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Sustainable use of natural resources)對于自然資源的利用更合理,符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根據產品的用途、材質等的不同,歐盟規定了不同的協調標準來進行合規性評估,如鋼結構EN1090,木地板EN14342,電線電統EN50575等,制造商在申請CPR認證時,需安排產品對于的協調標準及CPR法規的要求進行準備,根據產品安全風險的評估,主要認正模式有五類: System 1+,System 1,System 2+,System 3,System 4,不同的模有不同的要求,如工廣審核或產品測試。